破產管理處會根據欠債人士個別的收入及生活支出去計算欠債人的基本生活支出額度,若果欠債人的收入比支出額度為少,便不用償還債項。以下綜合了一系列破產好處以及一些破產壞處參考。
在和解程序進行中,債務人繼續其業務。但應受監督人及監督輔助人之監督。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法院查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得依職權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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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解除破產後,破產人不可取回所有財產,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破產人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破產人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人的破產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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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機制上說起,破產並不代表可以大安旨意「走數」,破產人的收入,以及被署方或受託人接管的資產都要用作攤還債務。如果破產人仍持有物業,有關物業亦會被變現;如屬聯名持有物業,破產人所佔的權益亦會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
很多人普遍對破產的觀念是比較負面的,認為這是一種沒有責任感及不肯承擔的表現。但從破產條例的意思及訂立的本意的角度,正正是相反。破產好處是申請後其實是賦予欠債人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權利。通過條例下的破產程序及法律,使欠債人不會因還款壓力而影響個人及家人的日常生活。
監查人得隨時向破產管理人要求關於破產財團之報告,並得隨時調查破產財團之狀況。
破產對申請人的信貸紀錄影響深遠,除了破產的法律程序,你還需知道破產後果及對生活的影響。完成破產程序後,破產令正式生效,破產人的生活會受到一定規限。破產影響深遠,所以在作出借貸決定前最好了解清楚,了解如債務重組等的其他解決債務方法,培養健康理財的觀念。
無論你是急需周轉想借錢,還是有朋友向你借錢,都要記住不要亂借!手頭緊想用最快方法獲得現金應急乃人之常情,當身邊親友未能幫忙,很多人都會心急如焚,此時不法財務機構或中間人便有機可乘,以極高息率及不平等貸款條款「吸血」,隨時令人由還得起錢變還不起,一旦拖數更可能引來不法追數公司滋擾及恐嚇,令自己及身邊人飽受困擾。
債權人對於主席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裁定,或對於債權人會議所通過之和解決議有不服時,應自裁定或決議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此時,借款人就會收到法庭信件要求上庭打官司。當然,借款人仍然是可以選擇不出庭,但由於去到上庭這一步,銀行或財務公司多數已有足夠證據證明借款人欠交供款,所以即使借款人上不上庭也影響不大。法庭批准收樓之後,銀行或財務公司就會委託執達吏去執行收樓程序。如果上門收樓而業主/借款人不願離開,執達吏亦有權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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